語言是人類溝通、傳遞思想的工具,在司法運作上扮演至為關鍵的角色。蓋無論偵查或審判,其目的均在發現真實,而在庭聽聞各程序參與者之陳述,乃為貫徹直接、言詞審理主義所應為之核心事項,倘未能精確掌握渠等真意,進而與之互動交流,則欲為人定紛止爭,無異緣木求魚。中文書雖同文,但各方言間互不相通,而吾國早期雖以普通話為國語,但邇來臺語之使用愈形普遍,司法實務上以臺語應訊之情形亦屢見不鮮,這對僅熟稔國語的司法人員來說,毋寧係一大挑戰。我係臺北出身,本不諳臺語,經過幾年的修習摸索,現亦勉可用臺語處理業務,其間體悟出若干心得,乃不揣譾陋,綴成數語,略抒舊懷,併勵來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