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辨識系統已深入社會生活當中,並為社會安全與便利帶來貢獻,惟警政機關若未合法、合理與合倫理的使用該技術,則可能造成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我國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已確認「個人在公共場所亦享有隱私保障」,指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故臉部辨識系統之應用應有明確之法律授權殆無疑義,然而,新興科技之利用仍可能具備潛在之風險,例如資料庫資料安全維護、臉部辨識演算法漏洞導致辨識錯誤、以及衍伸隱私資料利用等等議題,故除法律授權應用臉部辨識系統外,其使用上之細部規則,諸如何時可運用、該如何運用與應用時所產生之資料保護等亦應有明確之規範,以引導各警政或其他主管機關於符合資料與隱私保護及犯罪偵查等相關規範下,合法利用臉部辨識系統以提升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