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更生受保護人多屬社會邊緣人,多數缺乏適當之工作技能或工作經驗,在尋職過程中常遭雇主對其背景有所顧忌而不願僱用,亟需政府協助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配合法務部更生保護法之推動,以94年3月2日勞職業自第0940501228號令釋,將更生受保護人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應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之一,並對具有工作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更生受保護人,透過就業服務管道,以及結合法務相關單位(矯正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更生保護團體等資源,於其出獄前、後辦理相關就業促進活動及措施,以提升其就業適應及競爭力;另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每年均透過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資訊,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採自辦、委辦或補助等方式辦理多元職業訓練,協助更生受保護人等失業者習得一技之長,提升就業技能,期能協助其重返職場,安定生活,並降低再犯罪之機會。因金門地區位屬離島,就業機會及收容人出監人數較少,又因民風純樸及地緣關係彼此大多認識,企業對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故台灣「就業博覽會」之徵才形式較不適合於金門地區辦理。本站服務之個案來源為更生人自行臨站或透過福建更生保護會轉介案,運用個案管理方式,提供個別化採1對1專人服務推薦媒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