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分局,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九條規定概言之,警察分局是一個獨立行使警察職權的機關(直轄市警察局所屬警察分局)或準機關(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所屬警察分局),而分局長更是絕大多數警察人員職涯發展的中程或遠程目標。有警察耆宿曾言:「當警察如未曾擔任分局長,就像當海軍沒上過軍艦一般,算是白走這一遭了。」。分局長職務的重要性與挑戰性,由此可見一斑。而內政部警政署遴任分局長更是千挑萬選,相關警察幹部除個人品德、操守、學識之外,尚需有內外勤主管的歷練,再經過「警正班」、「分局長班」兩階段的筆試、面試方能脫穎而出,擔當此一負地區責任之重要警職。若謂分局長為警察中的菁英,當不為過。尤其今(102)年內政部警政署更頒發最新分局長遴任辦法,規定須由警察機關首長保薦方得以報考,保薦人必須負連帶責任,顯示警政署之重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