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26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行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在南京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第三章「司法互助」第八條第一項「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份;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台灣負責聯繫主管機關法務部,為能妥適執行「本項協議」相關條文規範,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制訂「海峽兩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