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司法近乎99.9%之高定罪率可謂舉世聞名,於法治先進諸國中,有如此近乎百分之百定罪率之國家實屬罕見,世人對日本刑事司法之印象亦多由此形成,松尾浩也教授創設「精密司法」一詞,更成為此印象之註解。從而,「高定罪率乃因高起訴品質所致,高起訴品質又因精緻偵查而來」,似便成為理所當然之推論。日本與我國之「起訴法定主義」不同,乃採「起訴便宜主義」,依該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本文若未特別註明,均指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審酌犯人之性格、年齡、境遇、犯罪之輕重、犯罪情狀及犯後情形後,認無訴追必要者,得不提起公訴」,此又稱「起訴猶豫」,且其裁量範圍極廣,並無罪名或如我國緩起訴制度有法定刑度之限制,加上該國公訴權由檢察官獨占(刑訴法第247條),故檢察官之個案決定權限可謂極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