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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3 NO.5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所,列報執行業務的相關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起訖頁 12-2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315 (43: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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