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於63年6月28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本細則名稱配合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自103年7月3日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原事業單位承攬管理責任,增列原事業單位共同作業設置之協議組織應辦理協議事項,及敘明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事業單位工作場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應包括之事項等,相關條文業依據法律適用滾動檢討原則及法制作業程序,經勞動部於109年2月27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057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