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判斷,往往難以完全避免僅將先前技術以機械式之拼湊比對,而以後見之明認定專利無進步性之流弊。因此,專利審查基準一直都定有「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包括「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以及「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並規定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支持其進步性時,應一併審酌。然而,實務運作上,專利權人欲以「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作為主張專利具有進步性之要件,迄今似仍有重大困難,此可從2020年4月30日甫作成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2號行政判決一窺究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