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項: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其中殘廢給付係在保障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疾病或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成殘後生活之所付。」其中殘廢給付係在保障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疾病或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成殘後生活之所需;換言之,對於該等被保險人而言,係在填補其成殘後死亡前之一定期間內基本生活所需。因此,殘廢給付目的,係以被保險人在成殘後尚能如一般人繼續生活為前提,而非提供其作為繼續治療導原來所患病之用,故而如被保險人於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後,不久旋即死亡者(如於危險期、發病後尚未進行主要療程之觀察期或治療疾病之療程中死亡),其治療期間之所需,應屬醫療保障與社會救助之範疇,不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保障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