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否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殘廢死亡;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災傷病成殘或致死,二者在勞工保險給付內容上有明顯的差別。簡言之,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成殘,其殘廢給付可增給百分之五十,傷病給付時間延長到二年,且第一年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如因而致死者,傷病給付時間延長到二年,且第一年提高到百分之七十;如因而致死者,則不論其保險年資,均給與四十個月之遺屬津貼。是否屬職業傷病,則依「職業病種類表」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傷病審查準則」認定之。較常發生爭議者有: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事故;作業休息中發生之事故;公差往返期間發生之事故;作業中發生之腦中風、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