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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相關收入
作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為配合國際環保節能,加速汰換老舊家電或運輸設備,近年來財政部修訂多項貨物稅獎勵措施。自相關獎勵措施實施以來,常見申請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者之買受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3(電動車輛)、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未依規定入帳核實記載並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相關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起訖頁 14-1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531 (43: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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