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簡稱OSCE)在歐美國家的醫學教育中已推行多年。例如加拿大與美國分別於在1992年與2004年起將OSCE當作醫師執照考試的項目之一。亞洲部份,南韓亦於2009年在醫師執照考試中開始採用OSCE,而臺灣有鑒於以往的醫師執照考試著重於筆試,只能測驗出醫學生之醫學知識,OSCE作為臨床技能測驗,則可以適時反應出受試者的臨床技能以及醫病溝通能力,在訴求以病人安全為前提的醫療環境中,為提升醫療品質,健全醫學生的臨床訓練,自2006年開始推廣OSCE,亦於2013年將其列為西醫師執照應試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