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建築物須考量其使用用途以決定用途係數I(或稱重要係數importance factor),進而計算設計地震力。對於不同用途,規範訂定不同用途係數值,目的在提高重要性、儲放危險物品、或供公眾使用等建築物的設計地震力,以提升該建築物的抗震能力。對於供公眾與一般用途混合使用建築物,依現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內政部營建署,2011)第2.8節之規定,其用途係數I值的規定尚未盡周全。本文僅依現行條文規定之精神,檢討可能無法明確涵蓋之處,在更動條文最小範圍的原則下,提出建議修正方案,使該規定能涵蓋所有的應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