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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3 No.3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公司股東無償提供營業場所但約定由公司負擔房屋相關稅捐及水電費應如何列報支出有需要辦理租金扣繳申報嗎?答:公司股東以其私人所有房地無償借與公司使用,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地之稅捐,依稅法規定乃視同租金支出,惟該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列單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給出借人;至於借用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所發生之修繕費,如果不是變相補貼出借人,就可以按其支出科目列支水電費、電話費及修繕費,而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起訖頁 46-4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215 (43: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量能課稅原則與投資損失之認列以預售屋違約金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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