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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1115 (42: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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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其中申請以被繼承人買賣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與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日期之先後,而核認係全額或按比例抵繳。
起訖頁
13-1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1115 (42: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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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2 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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