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秘密法自民國(下同)85年施行以來,為回應業界對於營業秘密法律保護之需求及重視及順應國際營業秘密保護法制新增刑事責任或加重刑事責任之趨勢,曾於102年修正新增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及境外加重處罰等規定。然102年修正版於刑事偵查實務上產生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因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限制,難以將偵查資料提供予相關人士閱覽及充分答辯以發現真實,且對於可能接觸偵查資料之相關人士,亦無法律依據命其踐行保密之義務,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面臨其營業秘密二次外洩之風險,影響偵辦之效率及正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