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之規定,自民國24年制定以來,已歷經80餘年之時間未曾修正,而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資通訊技術日新月異,賭博活動的型態已從傳統的實體場所發展至虛擬的線上網路,各種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賭博之方式四起,進而引發諸多之社會問題。然而,「網路賭博」行為應如何適用現行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實務上一直存有爭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近一年來曾先後提起兩件關於「網路賭博」案件之非常上訴,而最高法院則有不同之判斷;另為彌平因司法實務見解之歧異而造成之處罰漏洞,法務部於今(108)年9月亦提出刑法第266條之相關修正草案公告,本文以下即針對上述兩件檢察總長所提出之非常上訴案件,探討網路賭博行為於我國目前實務適用上所涉及之爭議。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