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我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必要時,其製造得由該署委託廠商執行,如有違反者則依同條例處分。第三級及第四級管制藥品則可由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西藥製造業、販賣業進行輸出入、製造及販賣。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憑證為一式五聯,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以使用一次為限。為了解世界各國對於輸出管制藥品之規範與現況,本文參考了各國法規以及國際麻醉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INCB)之相關報告,針對各國輸出管制藥品規範,包括:輸出者資格、輸出許可證申請、輸出相關之紀錄及罰則等進行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