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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連帶保證人詐害債權之行為與債權人撤銷權之要件—兼評以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判決為中心之相關實務見解
作者 張銘晃
中文摘要
"民法第二四四條債權人撤銷權之規範目的,係在於保全債權人之債權將來實現之可能性,以備為將來對之實施強制執行之用,此一保護債權人之手段,並非以懲罰債務人為目的,而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乃係對於已成之法律關係加以破壞,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發生不應有之事態,影響交易安全甚大,故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尚足清償債務者,債權即無不受清償之虞,債權人自不得借行使撤銷權以求保全,因此,於附有人的擔保之債權,判斷債務人是否已陷於無資力,自應就全體債務人之整體資力一併加以審酌,始符合債之保全制度之設計,倘連帶保證人於財產移轉行為時,主債務人及他連帶保證人之責任財產,仍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即無行使撤銷權以資保全其債權之必要。"
起訖頁 110-122
關鍵詞 連帶保證人詐害債權債權人撤銷權連帶保證撤銷權責任財產保全請求權說形成權說民法第244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501 (1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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