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有土地(屬重要之財產)中,國有土地占有大宗,其中公用土地(如由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管理之國有林班地即屬之)由於特殊因素使然(如日據時期土地政策及行政機關管理人力短缺等),長期以來乃須藉由人民(墾農)之力量經由相關機制(例如出租)以提高其使用收益。然而,隨著社經因素變遷(如土地資源趨於珍貴及環境生態保護意識抬頭等),主管機關乃多所管制該等出租土(林)地之使用種類(密度),而此等改變因欠缺適當配套措施,從而導致該等土地之使用(承租)人無所適從,甚至侵及其原本租賃權之應有權益進而衍生為政治問題,殊為可惜。基此,本文乃以此為問題意識,以台中市和平區烏石坑地區(下稱系爭地區或系爭案件)之林農所承租國有林班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例,在「制度變遷理論」及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規範意旨之下,分析旨揭林地於得放領之前提下(依法須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最後再據以提出相關改進芻議,以供作相關機關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