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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90630 (4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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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2 No.12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否列報費用?答: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下稱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起訖頁
55-5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630 (42: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長期照護」在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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