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得稅以人民參與市場營業活動的結果,作為稅捐客體,又以公法上強制、無對價金錢給付義務的姿態,直接干預、侵入納稅義務人的生活、財產與經濟活動領域。2010年1月台灣稅捐稽徵法通過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惟內容欠缺實質保護、徒具形式,僅為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努力的階段性起點。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應受保障,落實於稅捐法律上,即是建構出稅課不得侵入的基本權禁區。生存權保障上,稅課不得侵入最低生活水準所需之所得,且須回應邁入高齡化社會後,普遍的老年照護與幼兒托育需求;財產權保障上,稅課僅限於所得、收益半數的範圍,稅課加計罰鍰也應以此為限,不得產生沒收財產效果,也不得絞殺人民從事特定營業活動之經濟動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