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昇泰營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泰公司」)欲招募營建工人二十名,由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有強制退休年齡六十五歲之規定,昇泰公司在辦理招募時,限制求職人必須未滿六十五歲。勇伯今年六十七歲,身體相當健壯,斷斷續續在工地從事營建工作長達四十年,勇伯自認體力充沛、經驗豐富、技術優良,因此當他看到昇泰公司的招募廣告時,立刻前往應徵。然而昇泰公司承辦人員在受理勇伯的書面履歷時,發現勇伯已超過六十五歲,於是以年齡不符要求,拒絕受理勇伯的應徵。勇伯當場質疑昇泰公司對年齡的限制是違法的,因為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五條第一項禁止雇主對求職人因其「年齡」予以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