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團體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並指定配偶丙為受益人。承保期間內,甲因腹部疼痛前往醫院診療,經醫師診斷係腹腔有腫瘤,須進行手術治療。甲在手術前接受麻醉之後十五分鐘內即產生心律不整及心臟休克,經轉院救治,仍於十二日之後因缺氧性腦病變合併中樞衰竭死亡。然甲死後經解剖相驗結果,甲並無腫瘤,經鑑定認為其死亡原因應係麻醉藥物正常使用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所造成。丙主張甲係因麻醉行為之意外致死,向乙公司請求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乙公司拒絕給付,並抗辯:甲因心律不整導致休克,係藥物正常使用下可能發生之副作用所造成,該副作用之發生即屬被保險人個人內在特異體質反應所致,不具偶發性,且其手術與麻醉均係由疾病病症所引起,且麻醉醫師並無疏失,則無醫療疏失之不可預期之風險介入,故該副作用非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