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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既未遂之認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三號判決
作者 王皇玉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四條之立法目的,均在禁止任意侵害他人具有隱私性質之言論談話或通訊內容。他人非公開的言論談話或通訊秘密屬個人隱私權之範疇,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此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型態,應屬結果犯而非舉動犯。從而,本罪必須以隱私秘密已發生侵害結果,也就是必須已竊聽或竊錄到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活動之程度時,始有既遂犯成立之可能;若僅著手於監察行為,例如行為人裝妥竊聽竊錄他人電話之竊聽器材後,隨即為被害人發覺,或欲竊拍他人裙下風光而手機拿反沒有拍到等,均應認為僅達著手於竊錄行為之未遂狀態,應屬不罰之行為。
起訖頁 234-244
關鍵詞 舉動犯行為犯結果犯監察通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101 (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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