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九年台灣債編修正,除少數法律政策上具有實質意義之重大修正外,多屬於現行法架構內之修正。雖將法典外判例法發展所形成之規範群再法典化,亦為許多國家,包括德國二二年債法現代化、荷蘭民法修正及日本二六年啟動之債權法改正等修正之契機,但日本債權法改正更面臨世界契約法整合之風潮,除再法典化外,是否應參考國際契約法發展之動向,聚訟紛紜。本文認為契約法乃以當事人約定內容為基礎,交易全球化之結果,世界契約法合流僅是順勢而為。在契約法核心領域之債務不履行,各國立法者進行爭奇鬥豔、標新立異之債法修正不啻困獸猶鬥。為減少全球化下法律交易成本,探求國際間共識,消弭法律繼受與學說繼受之矛盾與衝突,乃無法規避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