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智能技術取得突破性發展的同時,諸多法律風險也伴隨而生。因此,如何應對這些風險逐漸成為近期刑法學界關注的重點。雖然在學界有學者主張通過新增罪名進行規制的觀點越來越有力,然而,一方面,對人工智能的風險以及風險類型尚未進行深入分析就貿然增設罪名,不僅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而且也背離了超前立法理念,其正當性飽受垢病;另一方面,從人的屬性視角分析,人工智能並不符合人的本質特徵,就此肯定其具有犯罪主體資格也不妥當。因人工智能的風險不同大致可以區分為“使用人工智能造成事故的風險”和“利用智能機器人進行犯罪的風險”兩種場域,且在現行民法以及刑法體系之下均能得到有效解決,因而沒有必要通過增設刑法罪名來予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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