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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馬偕肩難產事件?—新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評析
作者 林欣柔 (Shin-Rou Lin)楊秀儀 (Hsiu-I Yang)
中文摘要
二四年新公布施行的醫療法條文中,增訂了第八二條第二項明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一條文產生了「醫療傷害不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的輿論觀感,因為消保法一向被標籤為無過失責任,而新醫療法規定醫療傷害事件的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排除了無過失責任,因此醫療傷害事件,將不再適用消保法。以此推論,當年馬偕肩難產事件既是因為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而敗訴,新醫療法之增訂即可為馬偕醫院解套而獲得勝訴。本文認為不然。馬偕肩難產事件實際上並非無過失,醫師違反了告知後同意法則,亦即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中所稱說明義務的違反。說明義務的違反,應由民法侵權行為來加以評價,而民法侵權行為本即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原則,醫療法第八二條第二項重申這樣的原則並無意義。
起訖頁 24-34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療傷害責任告知後同意馬偕醫院肩難產消費者保護法賠償責任病人自主權理性醫師標準緊急情況治療上的特權醫療法第82條第2項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09 (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
該期刊-下一篇 醫療契約與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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