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正草案在108年7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內容指出(一)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二)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1.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2.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3.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