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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準此,監察人除於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情形下,得召集股東會外,亦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不以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之情形為限
起訖頁 1-4
關鍵詞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司利益必要時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代理出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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