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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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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召集權——民國108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40058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公司法第205條董事同意之形式與該等同意形式是否須定明於章程疑義,查同意之意思表示,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法無限制規定,公司法亦無規定應於章程訂明同意之方式。 二、承上,倘部分董事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部分董事不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因公司法第205條以書面方式表決議案,須先經全體董事同意,始得為之。是以,倘部分董事同意部分董事反對,即無達到全體董事同意,則應實際集會,不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起訖頁
1-1
關鍵詞
董事會
、
書面決議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會——民國108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005900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一人公司——民國108年1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00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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