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決議致被上訴人遭強制收購股權,進而喪失股東身分,被剝奪其等本得合理享有超過該票面金額逾數倍之股份市價及淨值,而侵害少數股東固有權利。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該決議有何正當化事由,難認係基於善意為公司整體利益而為,並使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資金藉以進行市場經濟及競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違反公司法所欲建立之市場經濟秩序,其決議內容與公序良俗有違,違反民法第72條之規定。系爭決議係基於逐出特定股東(被上訴人),而以損害被上訴人為主要目的,亦符合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濫用之要件。從而,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洵屬有據。上訴人(……)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