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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效力如何,公司法雖無明文,惟參諸修正前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規定,賦予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之權利,乃係藉由監察人之客觀、公正第三人立場,提供董事會不同意見,且監察人為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須先明瞭公司業務經營狀況,俾能妥善行使職權,同法第204條第1項因就董事會之召集明定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監察人,以資遵循之趣旨以觀,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董事會決議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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