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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2 (20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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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又同法第178條前段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所稱有自身利害關係,係指特定股東將因該事項之決議取得權利、免除義務,或喪失權利、新負義務而言。倘無此情事,該特定股東對於該事項即非不得加入表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東會
、
表決權
、
迴避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投保中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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