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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是所謂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法律明定其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有別(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第222條),自不因其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限制
起訖頁 1-4
關鍵詞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兼職禁止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投保中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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