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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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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決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公司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規定於董事會之決議準用之。該所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乃指因該決議之表決結果,將立即、直接致特定董事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而言
起訖頁
1-4
關鍵詞
董事會決議
、
利益衝突
、
表決迴避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TDR——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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