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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3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不能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原因,倘非可歸責於法院,而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因證人行方不明致未能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且其未對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使其訴訟防禦權獲得充分保障者,法院於此情形援用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難指為違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對質詰問權歸責法則義務法則防禦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禁止強制取得供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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