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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制性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7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不以使用強制力為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強制性交違反意願之方法強制力性自主改運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幫助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禁止強制取得供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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