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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外國公司如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無法取得權利能力,僅能認其係非法人之團體;具體以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公平交易法第47條、著作權法第102條、商標法第99條等)外,不得提起自訴。至於非法人之團體,因非屬有行為能力之法人,而刑事訴訟法復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是非法人團體縱然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不得提起自訴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自訴非法人團體外國公司法人被害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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