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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分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於直接性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利得存否之認定……此階段係在確定利得與犯罪之關聯性,故就必要成本(如工程之工資、進料)、稅捐費用等中性支出,則不計入直接利得;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所得沒收直接關聯性犯罪成本相對總額原則漏判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己意中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猥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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