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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對於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的救濟制度,和總統予以特赦的救濟制度,並不互相排斥,而可併存。特赦效力,僅止於就「主文」乙項之罪、刑宣告,有所宣示(無效),而對於該確定判決所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2項,既無宣告,故於理論上,當是依然存在。特赦令並無溯及效力,聲請人自認其仍是遭司法誤判而蒙冤的「有罪之身」,尋求透過再審程序平反,以便註銷前科紀錄、重拾清白、回復名譽,並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客觀上當認其具有利用再審制度救濟的實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再審特赦非常救濟程序刑事補償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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