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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基準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工作規則明訂獎懲事由及獎懲標準,並依不同之事由,就申誡、記過、記大過或解僱等懲戒方式訂定不同範圍之懲處標準。倘就特定事由所為懲戒之規定,未及於解僱,堪謂雇主未認該事由情節重大足以為解僱,自難援引該事由解僱勞工,則在判斷是否無法期待被上訴人繼續其勞動契約時,自應斟酌其行為所該當系爭規例懲處事由及對應之懲戒方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勞動基準法懲戒解僱工作規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地建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之決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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