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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5 (20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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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醫師對病人進行診斷或治療之前,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法、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資訊,使病人(或其家屬)得以在獲得充分醫療資訊下,做出合乎生活型態之醫療選擇,其目的在於保障病人之自主決定權(人格權),兼作為醫療行為違法性之阻卻違法事由。惟醫師之告知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應以病人之自主決定權作為劃分醫師義務範圍之標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醫療行為
、
告知說明義務
、
範圍
、
病人自主決定權
、
阻卻違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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