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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醫師對病人進行診斷或治療之前,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法、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資訊,使病人(或其家屬)得以在獲得充分醫療資訊下,做出合乎生活型態之醫療選擇,其目的在於保障病人之自主決定權(人格權),兼作為醫療行為違法性之阻卻違法事由。惟醫師之告知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應以病人之自主決定權作為劃分醫師義務範圍之標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醫療行為告知說明義務範圍病人自主決定權阻卻違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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