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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5 (20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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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使用借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上之債權契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其法律上之效力,惟不動產之受讓人若知悉讓與人已就該不動產與第三人間訂有債權契約,而猶惡意受讓該不動產所有權,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者,參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揭櫫之誠信原則,自應駁回其請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使用借貸
、
債權契約
、
惡意
、
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5 (201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律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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