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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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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所有權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借名登記
、
出名人
、
設定抵押權
、
有權處分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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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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