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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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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謂「知有損害」,係指明知而言。倘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連續(持續)發生,且受害人之損害須長期累積,始能具體顯現侵害之結果,應認受害人於知悉損害前,無從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起算消滅時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知有損害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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