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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至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既指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第三人對保險人之賠償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應自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時起算,不生對第三人權利保護不周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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