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受全部敗訴之判決,僅對其中一部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對其餘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之部分,是否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之聲明?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五七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二九號(二)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均採肯定之見解。然第一審判決送達後,如無合法之上訴,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當事人既未遵守上訴期間,此與已逾上訴期間得為附帶上訴情形不同,現行民訴法亦未設當事人已逾上訴期間得擴張上訴聲明之明文,採此見解,徒增訟累,參考我國今後之立法趨勢,前述判例三則值得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