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的基本意義是描述人類普遍共有的經驗。在個人及社會文化等多種因素的交互影響下,文學作品的表達形式雖有差異,然基於經驗本質的相同,描述經驗而具有的知識乃可以超越形式的限制,為人類獲得、分享。這種經驗知識的獲得、分享與增進,端賴兩種途徑,其一是文學作品的創作,其二是文學作品的被了解。文學作品的表現媒介是文字,但文學作品的意義並不僅限於一種特定的語言文字。由於時間與空間的差異,造成文字的隔閡,使文學作品無法像聽覺或視覺藝術一樣可以直接訴諸人的感官,以一種特定文字表現的文學作品,往往便無法直接被了解、被接受。 |